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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7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767號原 告 江秀英被 告 TAY TECK WEE(中文姓名:鄭德偉)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9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郭世顏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于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