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793號原 告 詹心侑被 告 黃梅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劉達鴻法 官 趙俊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儀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