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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9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91號附民原告 梁孟帆附民被告 許誌湧

張育瑞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張宸榛

盧彩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民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葉喬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俺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秀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