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91號附民原告 梁孟帆附民被告 許誌湧
張育瑞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張宸榛
盧彩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民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葉喬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俺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秀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