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婚字第294號原 告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離婚及確認子女之訴等二事件,原告合併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二件合計新臺幣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麗娟裁判案由:離婚等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5-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