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婚聲字第26號抗 告 人 林秀梅相 對 人 陳啟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共計新臺幣貳仟元,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費用1,000 元;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1,000 元;第13、14、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7條、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聲請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未據抗告人繳納聲請及抗告費用,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1 、2 審裁判費共計2,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