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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家婚聲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婚聲字第26號抗 告 人 林秀梅相 對 人 陳啟新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4日本院106 年度家婚聲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費用1,000 元;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1,000 元;第13、14、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7條、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聲請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未據抗告人繳納聲請及抗告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2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該裁定並於106 年8 月19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住所轄區派出所,據以計算,於同年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前揭說明,抗告人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7條、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壽君

裁判日期:2017-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