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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家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簡字第1號原 告 廖昭揚訴訟代理人 吳政憲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肆拾參萬參仟伍佰捌拾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參仟柒佰肆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
裁判日期:202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