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1號上 訴 人 張連亨
張連益被上訴人 張連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21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張連亨,115年4月20日送達於上訴人張連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