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原 告 許建華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複訴訟代理人 游貫中被 告 張壹品
張林秀蘭張文賓
張怡宗
張欽富
張建成
張建宏許永村許永杉
張美華黃秀美張貴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停止之法定事由終竣時,固應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自得依職權予以撤銷(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判參照)。
二、本件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裁定於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回復繼承權民事事件(下稱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另案訴訟已於115年7月7判決,並於同年8月17日確定,有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可參,另案訴訟既已終結,故認本件訴訟無停止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