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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原 告 吳金昆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鼎坤、吳文德、吳瑞娜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44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4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