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宣任律師上列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日起訴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乙○○依兩願離婚協議書給付原告兩造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應分擔額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柒仟伍佰肆拾貳元部分,依法應徵收裁判費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給付原告為被告所代墊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伍拾伍萬元部分,依法應徵收裁判費壹仟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壹萬貳仟柒佰玖拾壹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