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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養聲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養聲字第37號聲 請 人 吳滿關 係 人 吳南海

吳文彬鄭吳玉蔡阿貴顏蔡囝呂蔡氣蔡能騫蔡雨龍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終止聲請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丁○(男,民國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2年1月7日死亡)、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2年2月23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為丁○、乙○○之養女,聲請人之養父母丁○、乙○○均已死亡,聲請人欲回復本姓,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母丁○、乙○○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丁○、乙○○之養女,養父母丁○、乙○○均已死亡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向戶政機關調取聲請人之養父丁○、養母乙○○之除戶戶籍資料為參,而本院訊問聲請人欲終止收養之原因,其稱:我生父生了五個女兒,一個兒子,又生了龍鳳胎,就把我給別人,我想說我老了,我想要改回本姓,養父母過世後,我沒有繼承他們的遺產等語,又聲請人之養家弟弟即關係人甲○○到庭表示:我對於聲請人要終止收養沒有意見,聲請人並沒有繼承到我父母的遺產等語,聲請人養家妹妹即關係人戊○○亦到庭表示:聲請人沒有繼承到我父母的遺產,我尊重聲請人的決定等語,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參。是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養父母丁○、乙○○間之收養關係,其動機並無不當,復查無本件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於養父母丁○、乙○○死亡後,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母丁○、乙○○間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