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193號聲 請 人 楊淑旬相 對 人 楊天送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理由欄第四項第9行有關「林武松之利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楊天送之利益」。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