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原 告 張淑瑰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承遠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被繼承人趙陳秀枝所遺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之遺產價額共新臺幣(下同)1,931,023元(本院卷第69-71頁),依原告主張特留分比例為1/4(本院卷第101頁),是原告因提起本件確認特留分存在等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482,756元(計算式:1,9,023元×1/4=482,7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82,75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