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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原 告 廖崇欽訴訟代理人 林羿帆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仟元,而本件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萬玖仟壹佰捌拾壹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伍萬柒仟壹佰捌拾壹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