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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訴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原 告 陳育均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律師複 訴 訟代 理 人 唐大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子鈞等人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書狀記載方式應符合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之規定,即原則上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或應釋明有何不能以電腦文書製作之情形(書狀格式範本可至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書狀規則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係以手寫而非電腦繕打,難以閱讀,與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3項規定不符,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

三、應提出被繼承人周芷妤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查明本件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存在。

四、請原告確認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應114年3月13日周芷妤遺產分割協議書、委託書確認無效」是否正確。

五、另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雖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0萬元等語,惟原告未於訴之聲明欄表明該請求,亦未敘明具體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請原告查明後補正。

六、末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因本件訴之聲明尚未明確,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計算裁判費,故請原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費率,扣除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七、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定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湘翎

裁判日期:202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