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非調字第137號聲 請 人 楊進發相 對 人 楊友權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及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被收養人楊友權係設籍並居住於臺中市北區,且未曾住過雲林縣,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有終止收養聲請狀、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