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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養聲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養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B01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終止聲請人B01(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B02(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81年11月14日死亡)、B03(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5年1月25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B01之養父B02於民國81年11月14日死亡,養母B03於105年1月25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本生家庭,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母B02、B03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61年1月21日被養父母B02、B03收養,而其養父B02於81年11月14日死亡,養母B03於105年1月25日死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聲請人及其養父母之戶籍謄本為證,而本院訊問聲請人欲終止收養之原因,其稱因為養父母都已經死亡,希望可以回歸本生家庭,其於養父母死亡時沒有繼承養父母任何遺產,而其養家姊姊B04有兒子A02可以繼承香火等語,又聲請人之養家外甥即關係人A02到庭表示:我外祖父母留下的房屋是我媽媽B04繼承,我媽媽過世後,由我繼承祖父母留下來的房屋,對於聲請人聲請於養父母死亡後終止收養回復與本家之關係,我沒有意見等語,聲請人之本生母親A001到庭表示:當時讓聲請人被收養之原因是因為他養母只有一個女兒,沒有兒子,所以我兒子才讓他們收養,就我瞭解聲請人於其養父母死亡後沒有繼承其養父母之遺產,我對於聲請人聲請於養父母死亡後終止收養回復與本家之關係沒有意見等語,另聲請人之本家姊姊謝惠瑛亦到庭表示:聲請人當時過繼到伯父那邊是迫於長輩的要求,我父親於生病期間有希望聲請人可以回來本家,聲請人之養父母過世後所留之遺產是由渠等女兒B04繼承,聲請人本家之兄弟姊妹都對於聲請人聲請於養父母死亡後終止收養回復與本家之關係沒有意見等語,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終止與養父母B02、B03之收養關係,其動機並無不當,復查無本件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於養父母死亡後,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