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64 年訴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64年度訴字第281號抗 告 人 林祐生上列抗告人就相對人林再枝等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提起抗告所應遵守之程式,當事人若逾抗告期間始提起抗告,所為之抗告自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惟本院64年度訴字第281號事件卷宗業經本院依法於民國81年間奉准銷燬,再經本院命抗告人陳報係於何時收受欲抗告之裁判,抗告人並未具體陳報,僅陳明因其父親不識字,致未能於法定期間提起抗告等語,是本件顯已逾10日之抗告期間,且無從補正,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