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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3 年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黃佩韻律師被告許福培 吳許碧霞

許錦玉李許碧雲甲○○許慶堂許慶昇許瓊月許瓊華許書銘被 告 丙○○被 告 許銘杰訴訟代理人 施登煌律師被 告 戊○○被 告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丙○○有犯偽造文書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該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一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蕭守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張義雄

裁判日期:2001-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