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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3 年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佩韻律師被告許銘杰 許陽春

許英琴許志仰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許陽春、許英琴、許志仰為被告許銘杰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因被告許銘杰死亡而當然停止後,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僅由原告聲明承受訴訟。

二、經查、許陽春、許英琴、許志仰為被告許銘杰之繼承人(另一名繼承人黃明花已故,經原告撤回承受訴訟),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該繼承人等應即與原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蕭守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張義雄

裁判日期:200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