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六八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吳昆浦律師被 告 甲○○○
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源濱律師 住雲林縣○○鎮○○路○○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五號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拆屋還地之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五號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黃玉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蕭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