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二號
再審聲請人 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一七四六號確定支付命令聲請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陸萬零貳佰伍拾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捌萬陸仟柒佰伍拾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捌佰陸拾捌元,折合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陳宏卿~B法 官 陳婉玉~B法 官 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