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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9 年補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十九號

原 告 鎮鳴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居右原告與被告保雄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玖萬捌仟柒佰陸拾玖元,折合銀圓壹佰伍拾叁萬貳仟玖佰貳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伍仟叁佰叁拾元,折合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張義雄

裁判日期:200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