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9 年補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十九號

原 告 鎮鳴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居被 告 保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林節華被 告 保實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錫隆被 告 保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被 告 保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錫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蕭守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張義雄

裁判日期:200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