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十四號
原 告 甲○○送達代收人 丁○○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黃峻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周玄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