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 戊○○訴訟代理人 蔡己○○
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蔡碧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張瑛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 戊○○訴訟代理人 蔡己○○
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蔡碧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張瑛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