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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 年簡上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 戊○○訴訟代理人 蔡己○○

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蔡碧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張瑛瑢

裁判日期:2003-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