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號
原 告 彥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坤彥右原告與被告昱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修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折合銀圓貳拾叁萬叁仟捌佰陸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仟叁佰叁拾玖元,折合新臺幣柒仟零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李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