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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 年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三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間請求地上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捌佰伍拾萬玖仟肆佰元,折合銀圓貳佰捌拾叁萬陸仟肆佰陸拾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萬捌仟叁佰陸拾伍元元,折合新臺幣捌萬伍仟零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李世文

裁判日期:2001-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