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陸仟伍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