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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幸慧律師被 告 己○○ 住被 告 乙○○ 住被 告 戊○○ 住被 告 丙○○ 住被 告 丁○○ 住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庚○○ 住被 告 辛○○ 住台北縣板橋市○○里○○○街○巷二八之二號右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 蕭守田~B2法 官 蔣得忠~B3法 官 許佩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林汎柏

裁判日期:2001-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