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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七號

原 告 戊○○○

壬○○甲○○丁○○丙○○乙○○辛○○癸○○○訴訟代理人 子○○被 告 庚○○複 代理人 陳淑香

己○○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容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時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秋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洪秀虹

裁判案由:請求容忍通行權
裁判日期:2002-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