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七號
原 告 乙○○
甲○○法定代理人 丙○○右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間塗銷土地總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實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貳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折合銀圓壹佰伍拾萬零玖仟叁佰柒拾伍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伍仟零玖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秋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