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四號
原 告 乙○○
丙○○兼右二人之共 戊○○原 告 庚○訴訟代理人 丁○○右原告與被告甲○○、己○○間繼承回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捌拾陸萬零伍佰陸拾元,折合銀圓貳拾捌萬陸仟捌佰伍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仟捌佰陸拾玖元,折合新臺幣捌仟陸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鍾貴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蔡金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