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複 代理人 丙○○ 乙○○被 告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土地及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李明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曾家祥裁判案由:交付土地及房屋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