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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複 代理人 丙○○

乙○○被 告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土地及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李明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曾家祥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及房屋
裁判日期:2003-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