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原 告 子○○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被 告 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
己○○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行
設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吳國聖律師被 告 寅○ 住
甲○○ 住庚○○○ 住辛○○ 住丙○○ 住丑○○ 住卯○○ 住辰○○○ 住酉○ 住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申○○ 住被 告 未○○ 住
丁○○ 住癸○○ 住己○○ 住午○○ 住壬○○ 住巳○ 住敏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辛○○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蘇錦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馮善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