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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原 告 子○○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被 告 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

己○○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行

設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吳國聖律師被 告 寅○ 住

甲○○ 住庚○○○ 住辛○○ 住丙○○ 住丑○○ 住卯○○ 住辰○○○ 住酉○ 住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申○○ 住被 告 未○○ 住

丁○○ 住癸○○ 住己○○ 住午○○ 住壬○○ 住巳○ 住敏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辛○○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蘇錦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馮善詮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等
裁判日期:2002-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