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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原 告 子○○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被 告 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

己○○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行右 一 人法定代理人 乙○○ 住被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辰○○律師被 告 寅○ 住

甲○○ 住庚○○○ 住辛○○ 住丙○○ 住丑○○ 住卯○○ 住巳○○○ 住酉○ 住申○○ 住丁○○ 住癸○○ 住己○○ 住未○○ 住壬○○ 0

V午○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葉明松本件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張瑛瑢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等
裁判日期:2003-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