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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

原 告 雲林縣二崙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丁○○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婉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美華

裁判案由:撤銷契約等
裁判日期:200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