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 原 告 雲林縣二崙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丁○○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婉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美華裁判案由:撤銷契約等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