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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57 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七號

原 告 卯○○

午○○訴訟代理人 辛○○訴訟代理人 庚○○原 告 子○○

丁○○癸○○訴訟代理人 乙○○原 告 巳○○訴訟代理人 丑○○原 告 甲○○

己○○訴訟代理人 丙○○原 告 戊○○

寅○○訴訟代理人 未○○被 告 壬○○

辰○○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十八號、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八十一號、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午○○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參仟壹佰伍拾元;給付原告卯○○新台幣玖拾參萬肆仟玖佰元;給付原告辛○○新台幣肆拾捌萬元;給付原告子○○新台幣貳拾玖萬伍仟陸佰伍拾元;給付原告寅○○新台幣肆拾捌萬元;給付原告丁○○新台幣捌拾貳萬陸仟肆佰元;給付原告癸○○新台幣肆拾捌萬柒仟參佰元;給付原告巳○○新台幣肆拾捌萬柒仟參佰元;給付原告甲○○新台幣肆拾捌萬柒仟參佰元;給付原告己○○新台幣肆拾捌萬柒仟參佰元;給付原告戊○○新台幣捌拾貳萬元;給付原告未○○新台幣貳拾參萬伍仟壹佰元;及被告壬○○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被告辰○○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午○○、卯○○、子○○、丁○○、癸○○、巳○○、甲○○、己○○、未○○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午○○以新台幣肆拾貳萬參仟元;原告卯○○以新台幣參拾壹萬元;原告辛○○以新台幣拾陸萬元;原告子○○以新台幣玖萬陸仟元;原告寅○○以新台幣拾陸萬元;原告丁○○以新台幣貳拾柒萬參仟元;原告癸○○以新台幣拾陸萬元;原告巳○○以新台幣拾陸萬元;原告甲○○以新台幣拾陸萬元;原告己○○以新台幣拾陸萬元;原告戊○○以新台幣貳拾柒萬元;原告未○○以新台幣柒萬陸仟元分別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午○○、子○○、丁○○、癸○○、巳○○、卯○○、甲○○、己○○、未○○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壹、原告午○○部分: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午○○新台幣(下同)三百二十一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提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二人為夫妻關係,彼等共同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四月一日、同年四月十五日、同年九月十日、八十七年一月五日、同年八月二十五日、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在雲林縣○○鄉○○村○○路○號住處,以被告壬○○名義召集互助會六會,均採內標制,詎料被告二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在開標時冒用互助會成員名義,偽造其等署名及於空白紙上填寫利息作為投標用之標單,先後標得會款,被告此舉,致其他當時尚屬活會之會員陷於錯誤,誤認確係被冒名之會員得標而如數交付會款,足以生損害於被冒標之人及冒標時尚屬活會之其他會員。嗣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被告二人未依期開標,始被會員獲知上情,被告不法之情事,業經本院地檢署提起公訴,並由鈞院刑事庭審理當中,又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被告二人以上開不法之手段,詐取原告等之金錢,對原告造成損害,原告等自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午○○三百二十一萬,其計算方式如下:

⑴ 八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二月一日之互助會,會款二萬元,會員人數連同

會首共三十五人,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止已繳納三十二次會款,即二萬乘以三十二次共計六十四萬。此會原告午○○未標,故被告應給付原告午○○六十四萬元。

⑵ 八十七年一月五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之互助會,會款三萬元,會員人數連

同會首共三十六人,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止已繳納二十三次會款,即三萬乘以二十三次共計六十九萬元。此會原告午○○未標,故被告應給付原告六十九萬元。

⑶ 八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之互助會,會款二萬元,會員人數連

同會首共四十人,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止已繳納二十七次會款,即二萬乘以二十七次共計五十四萬元。此會原告午○○未標,且參與二會,故被告應給付一百零八萬元。

⑷ 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的互助會,會款五萬元,會員

人數連同會首共二十五人,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已繳納十六次會款,即五萬乘以十六萬共計八十萬元。此會原告午○○未標,被告應給付八十萬元。

⑸ 累計六十四萬+六十九萬+一百零八萬+八十萬=三百二十一萬元。

(三)同辛○○陳述(四)。

貳、原告卯○○部分: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卯○○九十六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提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同原告午○○之陳述(一)。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卯○○九十六萬元,其計算方式如下: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之互助會,會款三萬元,會員人數連同會首三十四人,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止已標三十二次,即三萬乘以三十二次共計九十六萬元。此會原告卯○○未標,被告應給付九十六萬元。

(三)同辛○○陳述(四)。

(四)八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二月一日止之合會,被告自第二會開始連續冒標;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止之合會,被告自第五會開始連續冒標;八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止之合會,被告自第四會開始連續冒標;八十七年一月五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止之合會,被告自第十五會開始連續冒標。

參、原告辛○○部分: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辛○○四十八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提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同原告午○○之陳述(一)。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辛○○四十八萬元,其計算方式如下: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之互助會,會款三萬元,會員人數連同會首三十四人,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止已繳納三十二次會款,即三萬乘以三十二次共計九十六萬元。此會原告辛○○已標得,但被告僅給付四十八萬元,尚欠原告辛○○四十八萬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四十八萬元。

(三)證人蔡文雄曾向原告辛○○收會錢,如伊稱未與被告二人聯絡,原告認為那是騙人的。

(四)系爭合會冒標情形如下:

A、第一會含會首三十五名(下稱甲合會)。

一、會期:八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二月一日止。

二、開標會時間地點:每月一日中午一時在雲林縣○○鄉○○村○○路○號。

三、會款:新台幣二萬元。內標制。

四、被冒標會員及冒標金額:蔡進興四千元、陳啟文三千八百元、甲○○四千五百元、蔡金英三千二百元、巳○○三千八百元、吳常星三千四百元。

B、第二會含會首三十四名(下稱乙合會)。

一、會期: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止。

二、開標會時間地點:每月十五日中午一時在雲林縣○○鄉○○村○○路○號。

三、會款:新台幣三萬元。內標制。

四、被冒標會員及冒標金額:寅○○四千七百元、辛○○五千二百元、卯○○五千二百元、陳淑滿五千二百元、吳坤煌四千八百元。

C、第三會含會首四十名(下稱丙合會)

一、會期:八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止。

二、開標會時間地點:每月一日中午一時在雲林縣○○鄉○○村○○路○號。

三、會款:新台幣二萬元。內標制。

四、被冒標會員及冒標金額:陳溪泉五千元、蔡老四千壹佰元、柯麗雪四千二百元、未○○四千八百元、午○○二千八百元及吳坤龍四千元。

D、第四會含會首三十四會

一、會期:八十七年一月五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止。

二、開標時間地點:每月五日中午一時在雲林縣○○鄉○○村○○路○號。

三、會款:新台幣三萬元。

四、被冒標標會及冒標金額:陳貴美四千二百元、吳雲霜四千五百元、丁○○五千元、蔡秀媛三千六百元、施照容五千八百元。

(五)同卯○○陳述(四)。

肆、原告子○○部分: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子○○六十九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提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同原告午○○之陳述(一)。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子○○六十九萬元,其計算方式如下:八十七年一月五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之互助會,會款三萬元,會員人數連同會首三十六人,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止已繳納二十三次會款,即三萬乘以二十三次共計六十九萬元。此會原告子○○未標,故被告應給付原告六十九萬元。

(三)同辛○○陳述(四)。

(四)同卯○○陳述(四)。

伍、原告寅○○部分: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寅○○四十八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提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同原告午○○之陳述(一)。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寅○○四十八萬元,其計算方式如下: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之互助會,會款三萬元,會員人數連同會首三十四人,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止已繳納三十二次會款,即三萬乘以三十二次共計九十六萬元。此會原告寅○○標得,但被告僅給付原告四十八萬元,被告尚欠原告四十八萬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四十八萬元。

(三)同辛○○陳述(四)。

(四)同卯○○陳述(四)。

陸、原告丁○○部分: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丁○○一百七十四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提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同原告午○○之陳述(一)。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丁○○一百七十四萬元,其計算方式如下:⑴八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二月一日的互助會,會款二萬元,會員人數連同

會首三十五人,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止已繳納三十二次會款,原告丁○○已標得此會,故應給付被告共計十二萬元,即二萬乘以(35-32)次共計十二萬元。

⑵八十七年一月五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之互助會,會款三萬元,會員人數連

同會首三十六人,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止已繳納二十三次會款,即三萬乘以二十三次共計六十九萬元。又原告丁○○並未標此會,且原告參與二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一百三十八萬元。

⑶八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之互助會,會款二萬元,會員人數連

同會首四十人,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止已繳納二十七次會款,即二萬乘以二十七次共計五十四萬元。原告丁○○未標此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五十四萬元。

⑷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的互助會,會款三萬元,會員人數

連同會首三十四人,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止已繳納三十二次會款,因原告已標得此會,故原告尚欠被告六萬元,即三萬乘以(34-32)次共計六萬元。⑸累計一百三十八萬元-十二萬元+五十四萬元-六萬元=一百七十四萬元。

(三)同辛○○陳述(四)。

(四)同卯○○陳述(四)。

柒、原告癸○○部分: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癸○○五十八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提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同原告午○○之陳述(一)。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癸○○五十八萬元,其計算方式如下:八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二月一日的互助會,會款二萬元,會員人數連同會首三十五人,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已繳納三十二次會款,即二萬乘以三十二次共計六十四萬元。原告癸○○參加二會,已標得一會,故應給付被告六萬元(35-32=3)(3×2=6),故被告應給付六十四萬-六萬=五十八萬元。

(三)同辛○○陳述(四)。

(四)同卯○○陳述(四)。

捌、原告巳○○部分: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巳○○六十四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提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同原告午○○之陳述(一)。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巳○○六十四萬元,其計算方式如下:八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二月一日的互助會,會款二萬元,會員人數連同會首共三十五人,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止已繳納三十二次會款,即二萬乘以三十二次共計六十四萬元。原告巳○○並未標此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六十四萬元。

(三)同辛○○陳述(四)。

(四)同卯○○陳述(四)。

玖、原告甲○○部分: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甲○○六十四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提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同原告午○○之陳述(一)。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甲○○六十四萬元,其計算方式如下:八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二月一日之互助會,會款二萬元,會員人數連同會首三十五人,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止已繳納三十二次會款,即二萬乘以三十二次共計六十四萬元。原告甲○○並未標此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六十四萬元。

(三)同辛○○陳述(四)。

(四)同卯○○陳述(四)。

拾、原告己○○部分: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己○○六十四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提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同原告午○○之陳述(一)。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甲○○六十四萬元,其計算方式如下:八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二月一日的互助會,會款二萬元,會員人數連同會首四十人,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止已繳納三十二次會款,即二萬乘以三十二次共計六十四萬元。原告己○○並未標此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六十四萬元。

(三)同辛○○陳述(四)。

(四)同卯○○陳述(四)。

拾壹、原告戊○○部分: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戊○○八十二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提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同原告午○○之陳述(一)。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戊○○八十二萬元,其計算方式如下:八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之互助會,會款二萬元,會員人數連同會首四十人,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止已繳納二十七次會款,即二萬乘以二十七次共計五十四萬元。原告共參加三會,一會已標,其他二會未標,二會未標的會款:總計為二萬乘以二十七次乘以二會共計一百零八萬。一會已標,須給付被告的會款二萬乘以(40-27)共計二十六萬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八十二萬元(

108 -26=82)。

(三)同辛○○陳述(四)。

(四)同卯○○陳述(四)。

拾貳、原告未○○部分: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未○○一百零二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提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同原告午○○之陳述(一)。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未○○一百零二萬元,其計算方式如下:⑴八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二月一日的互助會,會款二萬元,會員人數連同

會首為三十五人,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已標三十二次,二萬乘以(35-32)次共計六萬元,因原告未○○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已標得此會,故原告尚須給付被告六萬元。

⑵八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的互助會,會款二萬元,會員人數連

同會首為四十人,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已繳納二十七次會款,即二萬乘以二十七次共計五十四萬元。原告未○○未標此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五十四萬元。

⑶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的互助會,會款三萬元,會員人數

連同會首為三十四人,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已繳納三十二次會款,即三萬乘以(34-32)共計六萬元。因原告未○○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已標得此會,故原告尚須給付被告六萬元。

⑷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的互助會,會款五萬元,會員

人數連同會首為二十五人,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已繳納十六次會款,即五萬乘以十六次共計八十萬元。原告未○○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已標得此會,但被告僅給付二十萬元,尚欠原告六十萬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六十萬元。⑸累計五十四萬-六萬-六萬+六十萬=一百零二萬元。

(三)同辛○○陳述(四)。

(四)同卯○○陳述(四)。

乙、被告方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一、一○六三、一八四七、一五七

六、四七八、一四七、一一九九號卷宗、八十九年調偵字第五五號卷宗、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一四四號卷宗、八十九年訴字第一六六號卷宗。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寅○○、丁○○及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二人為夫妻關係,兩人共同分別於八十六年四月一日、同年四月十五日、同年九月十日、八十七年一月五日、同年八月二十五日、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如附表所示),在雲林縣○○鄉○○村○○路○號住處,以被告壬○○名義召集互助會六會,召集原告等參加每會二萬元或三萬元或五萬元之互助會,採內標制,分別於每月一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二十日、二十五日開標,詎被告二人竟於不詳期間,偽造活會會員之名義,冒名投標,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被冒標之活會會員;嗣再宣佈由各該被冒標之活會會員得標,而據此向當期活會會員及被冒標之活會會員收取會款,致活會會員與被冒標會員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會款,嗣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底宣告倒會。其中原告午○○參加如附表編號

一、二、三、六之互助會,均未得標,應收回會款共計三百二十一萬元(編號三部分參加二會);原告卯○○參加如附表四之互助會,未得標,應收回會款共計九十六萬元;原告辛○○參加如附表編號四之互助會,已得標,應得標金為九十六萬元,惟被告僅給付伊四十八萬元之會款,尚有四十八萬元之會款尚未付清;原告子○○參加如附表二編號二,未得標,應收回會款共計六十九萬元;原告寅○○參加如附表編號四之互助會,已得標,應得標金為九十六萬元,惟被告僅給付伊四十八萬元之會款,尚有四十八萬元之會款尚未付清;原告丁○○參加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之互助會,其中編號二、三之互助會均未得標(其中編號二部分參與二會),應收回會款共計一百九十二萬元,又伊已標得附表編號一、四之互助會,故伊須給付死會會款十八萬元,總計被告僅須給付原告丁○○一百七十四萬元之會款即可;原告癸○○參加如附表編號一之互助會,共參加二會,其中一會原告癸○○已得標,尚應繳死會會款六萬元,另一會則未得標,故伊應收回的會款共計五十八萬元;原告巳○○參加如附表編號一之互助會,未得標,應收回會款共計為六十四萬元;原告甲○○參加如附表編號一之互助會,未得標,應收回的會款共計六十四萬元;原告己○○參加如附表編號一之互助會,未得標,應收回會款共計六十四萬元;原告戊○○參加如附表編號三之互助會,共參加三會,其中一會已得標,其中二會未得標,扣除給付死會會款二十六萬元,應收回會款共計八十二萬元;原告未○○參加如附表編號一、三、四、六之互助會,其中編號三之互助會未得標,應收回會款為五十四萬元,又其中編號一、四、六已得標,故須給付死會會款十二萬元,但其中已得標如附表編號六之互助會,已得標應得標金應為八十萬元,惟被告僅給付伊二十萬元之會款,尚有六十萬元未付清,故被告應給付原告未○○一百零二萬元(即五十四萬元-六萬元-六萬元+六十萬元=一百零二萬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被告二人在其坐落雲林縣○○鄉○○村○○路○號住處自任會首,於八十六年四月一日召集甲合會,邀集原告癸○○參加二會,原告午○○、丁○○、巳○○、甲○○、己○○、未○○各參加一會,約定會期自八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二月一日止,共計三十五期,每會二萬元,採內標制,於每月一日開標,底標為一千八百元;並於八十七年一月五日於上址召集乙合會,邀集原告丁○○參加二會,原告午○○、子○○各參加一會,約定會期自八十七年一月五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止,共計三十六期,每會三萬元,採內標制,每月五日開標,底標為二千七百元;另於八十六年九月十日於上址召集丙合會,邀集原告戊○○參加三會,原告午○○參加二會,原告丁○○、未○○各參加一會,約定會期自八十六年九月十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止,共計四十期,每會二萬元,採內標制,每月十日開標,底標為一千八百元;且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於上址召集丁合會,邀集原告卯○○、辛○○、寅○○、丁○○、未○○各參加一會,約定會期自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至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止,共計三十四期,每會三萬元,採內標制,每月十五日開標,底標為二千五百元;復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於上址召集己合會,邀集原告午○○、未○○各參加一會,約定會期自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至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止,共計二十五期,每會五萬元,採內標制,每月二十五日開標,底標為四千五百元,被告於甲、乙、丙、丁、己五合會進行中因見會員多未前來監督投標且互不認識,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趁辦理甲合會投標事務之際,於八十六年五月一日、同年六月一日、同年七月一日、同年八月一日、同年九月一日、同年十月一日,在上址先後冒用蔡進興、陳啟文、甲○○、蔡金英、巳○○、吳常星之名義,各在標單上偽填四千元、三千八百元、四千五百元、三千二百元、三千八百元、三千四百元之金額參與競標,並於得標後向全體會員收取會款,致生損害於甲合會未得標之活會會員;與被告復承同一行使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趁辦理乙合會事務之際,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同年九月十五日、同年十月十五日、同年十一月十五日、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先後冒用陳貴美、吳雲霜、丁○○、蔡秀媛、施照容之名義,在投標單偽填四千二百元、四千五百元、五千元、三千六百元及五千八百元之金額參與競標,並於得標後向全體會員收取會款,致生損害於乙合會未得標之活會會員;與被告復承同一行使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趁辦理丙合會事務之際,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八十七年一月十日、同年先後冒用陳溪泉、蔡老備、柯麗雪、未○○、午○○、吳坤龍之名義,在投標單偽填五千元、四千一百元、四千二百元、四千八百元、二千八百元及四千元之金額參與競標,並於得標後向全體會員收取會款,致生損害於丙合會未得標之活會會員;與被告復承同一行使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趁辦理丁合會事務之際,先後冒用寅○○、辛○○、卯○○、陳淑滿、吳坤煌之名義,在投標單偽填四千七百元、五千二百元、五千二百元、五千二百元及四千八百元之金額參與競標,並於得標後向全體會員收取會款,致生損害於丁合會未得標之活會會員之事實(下稱系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互助會單影本、互助會會款計算明細表等在卷可稽,復經證人蔡文雄即被告辰○○之弟、陳淑琴即被告辰○○之弟媳到庭證述:「有跟被告二人的會,但也被他們倒會。」證人卯○○到庭證述:「(問:辛○○有無參加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起的會?)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辛○○標四千八百元,被告說尾吉標五千二百元,所以辛○○沒有標到,但實際上尾吉沒有標,被告說辛○○跟尾吉一人一半,只給辛○○四十八萬元。我當時在場所以我知道這件事。」證人未○○到庭證述:「(問:午○○有無標會?)午○○都沒有標。」證人辛○○到庭證述:「(卯○○有沒有標會?)卯○○都沒有標會,是活會。」證人丙○○到庭證述:「癸○○有參加兩會,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已經標了一會,標到的那一會的會錢我都有拿到,沒有標的會是活會。」證人甲○○到庭證述:「(問丑○○有沒有標會?丑○○都沒有標會。」證人丑○○:「(問甲○○有無標會?)甲○○都沒有標會。」證人蔡老偹到庭證述:「(問戊○○有無標會?)戊○○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日起的會,他參加三個會,已經標了一個會。」「(問未○○有沒標會?)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日起的會,他都沒有標會。」(均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筆錄),因被告於本院刑事庭審理中逃亡遭本院刑事庭通緝,嗣本院刑事庭將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移送至本院本股(九十年重訴字五十七號)審理,於本股審理中,被告均未緝獲,而彼等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陳述,惟因被告壬○○曾於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八號偵查中,以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刑事自白狀自承其冒標情事〈內容如原告辛○○陳述(四)〉,此有前揭書狀在卷可稽,而本院將被告壬○○之前揭自白狀提示予原告,原告皆對之不爭執,綜上所述,自堪信被告之自述為真實。被告二人不法侵害原告等人之財產,既經認定,其等對於原告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四、原告請求被告冒標之損害賠償部分:

(一)被告冒標甲合會詐害金額之認定:查被告分別於八十六年五月一日、同年六月一日、同年七月一日、同年八月一日、同年九月一日、同年十月一日,以蔡進興、陳啟文、甲○○、蔡金英、巳○○、吳常星名義偽造標單參與競標,標單之標息分別記載為四千元、三千八百元、四千五百元、三千二百元、三千八百元、三千四百元之事實,已詳如前述,因甲合會含會首共三十五會,每會二萬元,採內標制,被告前後六次冒標時之死會與活會會員數均分別為二十六人與八人,是被告冒標六會可詐得之金額為六會即可詐得三百八十九萬八千四百元【計算公式:[(00000-0000)*8+20000*26]+[(00000-0000)*8+20000*26]+[(00000-0000)*8+20000*26]+[(00000-0000)*8+ 20000*26]+[(00000-0000)*8+20000*26]+[(00000-0000)*8+20000* 26]=0000000】。

(二)被告冒標乙合會詐害金額之認定:查被告分別於八十八年三月五日、同年四月五日、同年五月五日、同年六月五日、同年七月十五日先後冒用陳貴美、吳雲霜、丁○○、蔡秀媛、施照容名義偽造標單參與競標,標單之標息分別記載為四千二百元、四千五百元、五千元、三千六百元、五千八百元之事實,已詳如前述,因乙合會含會首共三十五會,每會三萬元,採內標制,被告前後五次冒標時之死會與活會會員數均分別為十八人與十六人,是被告冒標五會可詐得之金額為五會即可詐得四百七十三萬零四百元【計算公式:[(00000-0000)*16+30000*18]+[(00000-0000)*16+30000*18=]+[(00000-0000)*16+30000*18]+[(00000-0000)*16+30000*18+[(00000-0000)*16+30000*18]]=0000000】。

(三)被告冒標丙合會詐害金額之認定:查被告分別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八十七年一月十日、八十七年二月十日、八十七年三月十日、八十七年四月十日、八十七年五月十日先後冒用陳溪泉、蔡老備、柯麗雪、未○○、午○○、吳坤龍名義偽造標單參與競標,標單之標息分別記載為五千元、四千一百元、四千二百元、四千八百元、二千八百元、四千元之事實,已詳如前述,因丙合會含會首共四十會,每會二萬元,採內標制,被告前後六次冒標時之死會與活會會員數均分別為二十一人與十八人,是被告冒標六會可詐得之金額為六會即可詐得四百二十三萬一千八百元【計算公式:[(00000-0000)*18+20000*21]+[(00000-0000)*18+20000*21]+[(00000-0000)*18+20000*21]+[(00000-0000)*18+20000*21+[(00000-0000)*18+20000*21]+[(00000-0000)*18+20000*21]]=0000000】。

(四)被告冒標丁合會詐害金額之認定:查被告分別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同年九月十五日、同年十月十五日、同年十一月十五日、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先後冒用寅○○、辛○○、卯○○、陳淑滿、吳坤煌名義偽造標單參與競標,標單之標息分別記載為四千七百元、五千二百元、五千二百元、五千二百元、四千八百元之事實,已詳如前述,因丁合會含會首共三十三會,每會三萬元,採內標制,被告前後五次冒標時之死會與活會會員數均分別為二十七人與五人,是被告冒標五會可詐得之金額為五會即可詐得四百六十七萬四千五百元【計算公式:[(00000-0000 )*5+30000*27]+[(00000-0000)*5+30000*27]+[(00000-0000)*5+30000*27]+[(00000-0000)*5+30000*27+[(00000-0000)*5+30000*27]]=0000000】。

⑴原告午○○受害金額之認定:

①按會首冒標詐得之款項原應歸應得標之會員獲得,再由應得標之會員按期以繳納

死會會款由會首代收攤還予其他未得標之會員,亦即會首冒標得款金額係屬未得標會員依合會契約可取得之財產,會首以冒標之詐欺方式詐得款項,受害人自為未得標之會員。復按合會契約之未得標會員雖隨各期開標而有所變動,但於會首宣告倒會時,因合會各期已無法開標,未得標會員即告確定,會首冒標造成之損失即確定由倒會時未得標之會員承擔。查甲合會連同會首共計三十五會,每月一日開標,自八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倒會止,已開標三十二會,因已開標之會有六會係冒標,是甲合會倒時共計未得標之會員八名,每名未得標之會員即受有六萬一千九百八十八元之損害【計算公式:0000000÷8=487300】。而原告午○○參加甲合會一會,其因被告冒標所受之損害金額為四十八萬七千三百元。

②查乙合會連同會首共計三十五會,每月五日開標,自八十七年一月五日起至倒會

止,已開標二十三會,因已開標之會有五會係冒標,是乙合會倒時共計未得標之會員十六名,每名未得標之會員即受有六萬一千九百八十八元之損害【計算公式:0000000÷16=295650】。而原告午○○參加乙合會一會,其因被告冒標所受之損害金額為二十九萬五千六百五十元。

③查丙合會連同會首共計三十九會,每月十日開標,自八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倒會

止,已開標二十七會,因已開標之會有六會係冒標,是丙合會倒時共計未得標之會員十八名,每名未得標之會員即受有二十三萬五千一百元之損害【計算公式:0000000÷18=235100】。而原告午○○參加丙合會二會,其因被告冒標所受之損害金額為四十七萬零二百元。

④總計一百二十七萬三千一百五十元。

⑵原告辛○○受害金額之認定:

查丁合會連同會首共計三十三會,每月十五日開標,自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倒會止,已開標三十二會,因已開標之會有五會係冒標,是丁合會倒時共計未得標之會員五名,每名未得標之會員即受有九十三萬四千九百元之損害【計算公式:0000000÷5=934900】。而原告辛○○參加丁合會一會,其因被告冒標所受之損害金額為九十三萬四千九百元,又其僅請求四十八萬,鑒於民事訴訟制度採處分權主義,自以原告辛○○之請求為基準。

⑶原告子○○受害金額之認定:

依前所述,原告子○○參加乙合會一會,其因被告冒標所受之損害金額為二十九萬五千六百五十元。

⑷原告丁○○受害金額之認定:

①依前所述,原告丁○○參加乙合會二會,其因被告冒標所受之損害金額為五十九萬一千三百元。

②依前所述,原告丁○○參加丙合會一會,其因被告冒標所受之損害金額為二十三萬五千一百元。

③總計八十二萬六千四百元。

⑸原告癸○○受害金額之認定:

依前所述,原告癸○○參加甲合會二會,然已標得一會,其因被告冒標所受之損害金額為四十八萬七千三百元。

⑹原告巳○○受害金額之認定:

依前所述,原告癸○○參加甲合會一會,其因被告冒標所受之損害金額為四十八萬七千三百元。

⑺原告甲○○受害金額之認定:

依前所述,原告癸○○參加甲合會二會,然已標得一會,其因被告冒標所受之損害金額為四十八萬七千三百元。

⑻原告己○○受害金額之認定:

依前所述,原告癸○○參加甲合會二會,然已標得一會,其因被告冒標所受之損害金額為四十八萬七千三百元。

⑼原告戊○○受害金額之認定:

依前所述,原告戊○○參加丙合會三會,然已標得一會,其因被告冒標所受之損害金額為九十四萬零四百元,又其僅請求八十二萬,鑒於民事訴訟制度採處分權主義,自以原告戊○○之請求為基準。

⑽原告寅○○受害金額之認定:

依前所述,原告寅○○參加丁合會一會,其因被告冒標所受之損害金額為九十三萬四千九百元,又其僅請求四十八萬,鑒於民事訴訟制度採處分權主義,自以原告寅○○之請求為基準。

⑽原告未○○受害金額之認定:

依前所述,而原告未○○參加丙合會一會,其因被告冒標所受之損害金額為二十三萬五千一百元之。

⑽原告卯○○受害金額之認定:

依前所述,原告卯○○參加丁合會一會,其因被告冒標所受之損害金額為九十三萬四千九百元。

六、從而,原告午○○、卯○○、子○○、丁○○、癸○○、巳○○、甲○○、己○○、未○○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分別請求被告給付一百二十七萬三千一百五十元、九十三萬四千九百元、二十九萬五千六百五十元、八十二萬六千四百元、四十八萬七千三百元、四十八萬七千三百元、四十八萬七千三百元、四十八萬七千三百元、二十三萬五千一百元;及被告壬○○部分自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被告辰○○部分自八十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告寅○○、戊○○、辛○○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之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午○○、卯○○、子○○、丁○○、癸○○、巳○○、甲○○、己○○、未○○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結論:除原告戊○○、辛○○、寅○○部分為全部有理由外,原告卯○○、午○○、辛○○、子○○、丁○○、癸○○、巳○○、甲○○、己○○、寅○○、未○○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但書、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婉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魏輝碩附表:

~F0~T40┌──────┬─────┬────┬─────┬────┬────────┐│互助會編號 │會 期 │每會金額│ 會 期 數 │應付會款│尚欠各會員會款 │├──────┼─────┼────┼─────┼────┼────────┤│甲 │86.04.01 │ │ │ │①原告午○○未 ││ │ 至 │ │ │ │ 標此會,故被 ││ │89.02.01 │ │ │ │ 告尚欠款六十 ││ │ │ │ │ │ 四萬元。 ││ │ │ 二萬元 │共三十四期│六十四萬│②原告丁○○已 ││ │ │ │ 已繳 │ 元 │ 標得此會,故 ││ │ │ │ 三十二期 │ │ 原告尚欠被告 ││ │ │ │ │ │ 十二萬元。 ││ 一 │ │ │ │ │③原告癸○○共 ││ │ │ │ │ │ 參加二會,並 ││ │ │ │ │ │ 已標得一會, ││ │ │ │ │ │ 故被告尚欠款 ││ │ │ │ │ │ 五十八萬元。 ││ │ │ │ │ │④原告巳○○未 ││ │ │ │ │ │ 標此會,故被 ││ │ │ │ │ │ 告尚欠款六十 ││ │ │ │ │ │ 四萬元。 ││ │ │ │ │ │⑤原告甲○○未 ││ │ │ │ │ │ 標此會,故被 ││ │ │ │ │ │ 告尚欠款六十 ││(會員35人)│ │ │ │ │ 四萬元。 ││ │ │ │ │ │⑥原告己○○未 ││ │ │ │ │ │ 標此會,故被 ││ │ │ │ │ │ 告尚欠款六十 ││ │ │ │ │ │ 四萬元。 ││ │ │ │ │ │⑦原告未○○已 ││ │ │ │ │ │ 標得此會,故 ││ │ │ │ │ │ 原告尚欠被告 ││ │ │ │ │ │ 六萬元。 ││ │ │ │ │ │ │├──────┼─────┼────┼─────┼────┼────────┤│乙 │87.01.05 │ │ │ │①原告午○○未 ││ │ 至 │三萬元 │共三十五期│一百零五│ 標此會,故被 ││ │89.12.05 │ │ 已繳 │ 萬元 │ 告尚欠款六十 ││ │ │ │ 二十三期 │ │ 九萬元。 ││ │ │ │ │ │②原告子○○未 ││ 二 │ │ │ │ │ 標此會,故被 ││ │ │ │ │ │ 告尚欠款六十 ││ │ │ │ │ │ 九萬元。 ││ │ │ │ │ │③原告丁○○未 ││ │ │ │ │ │ 標此會,且參 ││(會員36人)│ │ │ │ │ 與二會,故被 ││ │ │ │ │ │ 告尚欠款一百 ││ │ │ │ │ │ 三十八萬元。 │├──────┼─────┼────┼─────┼────┼────────┤│丙 │ │ │ │ │①原告午○○未 ││ │ │ │ │ │ 標此會,且參 ││ │ 86.09.10│ │ │ │ 與二會,故被 ││ 三 │ 至 │ │ │ │ 告尚欠款一百 ││ │ 89.12.10│ 二萬元 │共三十九期│ 七十八 │ 零八萬元。 ││ │ │ │ 已繳 │ 萬元 │ ││(會員40人)│ │ │ 二十七期 │ │②原告丁○○未 ││ │ │ │ │ │ 標此會,故被 ││ │ │ │ │ │ 告尚欠款五十 ││ │ │ │ │ │ 四萬元。 ││ │ │ │ │ │ ││ │ │ │ │ │③原告戊○○共 ││ │ │ │ │ │ 參加三會,且 ││ │ │ │ │ │ 標得一會,故 ││ │ │ │ │ │ 被告尚欠款八 ││ │ │ │ │ │ 十二萬元。 ││ │ │ │ │ │④原告未○○未 ││ │ │ │ │ │ 標此會,故被 ││ │ │ │ │ │ 告尚欠款五十 ││ │ │ │ │ │ 四萬元。 ││ │ │ │ │ │ │├──────┼─────┼────┼─────┼────┼────────┤│丁 │86.04.15 │ │ │ │①原告卯○○未 ││ │ 至 │ │ │ │ 標此會,故被 ││ │89.01.15 │ │ │ │ 尚欠款九十六 ││ │ │ │ │ │ 萬元。 ││ │ │ │ │ │②原告辛○○雖 ││ │ │ 三萬元 │共三十三期│九十九萬│ 已標得,但被 ││ │ │ │ 已繳 │ │ 告僅給付四十 ││ │ │ │ 三十二期 │ │ 八萬元,尚有 ││ 四 │ │ │ │ │ 四十八萬元未 ││ │ │ │ │ │ 給付。 ││(會員34人)│ │ │ │ │ ││ │ │ │ │ │③原告寅○○雖 ││ │ │ │ │ │ 已標得此會, ││ │ │ │ │ │ 但被告僅給付 ││ │ │ │ │ │ 四十八萬元, ││ │ │ │ │ │ 尚有餘款四十 ││ │ │ │ │ │ 八萬元未給付 ││ │ │ │ │ │ 。 ││ │ │ │ │ │④原告丁○○已 ││ │ │ │ │ │ 標得此會,故 ││ │ │ │ │ │ 原告尚欠被告 ││ │ │ │ │ │ 六萬元。 ││ │ │ │ │ │⑤原告未○○已 ││ │ │ │ │ │ 標得此會,故 ││ │ │ │ │ │ 原告尚欠被告 ││ │ │ │ │ │ 六萬元。 │├──────┼─────┼────┼─────┼────┼────────┤│戊 │ │ │ │ │ ││ │ │ │ │ │ ││ 五 │88.05.20 │ │共十九期 │五十七萬│ ││ │ 至 │ 三萬元 │ 已繳 │ 元 │ ││(會員20人)│89.12.20 │ │ 七期 │ │ ││ │ │ │ │ │ │├──────┼─────┼────┼─────┼────┼────────┤│己 │ │ │ │ │①原告午○○未 ││ │87.08.25 │ │ │ │ 標此會,故被 ││ 六 │ 至 │五萬元 │共二十四期│一百二十│ 告欠款八十萬 ││ │89.08.25 │ │ 已繳 │ 萬元 │ 元。 ││(會員25人)│ │ │ 十六期 │ │ ││ │ │ │ │ │②原告未○○已 ││ │ │ │ │ │ 標得此會,但 ││ │ │ │ │ │ 被告僅給付二 ││ │ │ │ │ │ 十萬元,仍有 ││ │ │ │ │ │ 餘款六十萬元 ││ │ │ │ │ │ 未給付。 ││ │ │ │ │ │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