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一九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生活費等,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貳萬玖仟零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肆佰叁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佰玖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肆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蘇錦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馮善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