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和解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和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元,折合銀元為伍拾柒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聲請費銀元壹佰元,折合新台幣叁佰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茲限聲請人補繳上開金額。
二、聲請應按債權人數提出和解聲請狀(含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擬與債權人和解方案)繕本。
三、聲請人之在職及薪資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林秀娟
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2-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