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四號
上 訴 人 戊○○視同上訴人 癸○○
乙○丑○○庚○○訴訟代理人 寅○○視同上訴人 子○○
丁○○甲○○壬○○丙○○己○○被 上訴人 辛○○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蔡碧蓉右為正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張瑛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