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1 年簡上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四號

上 訴 人 戊○○視同上訴人 癸○○

乙○丑○○庚○○訴訟代理人 寅○○視同上訴人 子○○

丁○○甲○○壬○○丙○○己○○被 上訴人 辛○○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蔡碧蓉右為正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張瑛瑢

裁判案由:確認經界等
裁判日期:2003-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