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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1 年簡上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六○號

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安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和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攜帶安鼎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到院,如公司法定代理人非甲○○,並請一併提出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蕭守田~B法 官 蔣得忠~B法 官 李明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蘇靜怡

裁判案由:返還和解金
裁判日期:2002-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