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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1 年簡上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更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洪士凱律師被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俊仁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蔡碧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張瑛瑢

裁判日期:200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