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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七號

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拾貳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付房地事件,經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李明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蘇靜怡~F0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二萬零三百四十元 │ │├─────────────┼────────────┼──────────┤│第一審旅費 │五百元 │ │├─────────────┼────────────┼──────────┤│第一審送達郵費 │四百零四元 │預繳六百九十元,退郵││ │ │二百八十六元 │├─────────────┼────────────┼──────────┤│本件程序費用 │六十八元 │每份三十四元 ││ (送達郵費) │ │ │├─────────────┼────────────┼──────────┤│合 計 │二萬一千三百十二元 │以上均由聲請人預繳 │└─────────────┴────────────┴──────────┘

裁判日期:2002-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