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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八號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伍仟肆佰柒拾肆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經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蘇靜怡~F0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八萬五千零二元 │ ││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三百七十元 │預繳三百九十元,已退││ │ │郵二十元 │├─────────────┼────────────┼──────────┤│本件程序費用(送達郵費) │一百零二元 │每份三十四元 │├─────────────┼────────────┼──────────┤│合 計 │八萬五千四百七十四元 │ │└─────────────┴────────────┴──────────┘

裁判日期:200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