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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四三號

聲 請 人 己○○相 對 人 甲○○

丁○戊○○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重整債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柒萬玖仟貳佰柒拾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重整債權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十七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經原告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廢棄原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嗣經相對人丁○、戊○○、乙○○、丙○○提起上訴,最後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有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十七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八號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三號判決可稽。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確定金額如附表二所示之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柒萬玖仟貳佰柒拾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秋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洪秀虹~F0附表一:訴訟費支出明細表┌─────────────┬────────────┬──────────┐│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0000000元 │己○○繳納 │├─────────────┼────────────┼──────────┤│第一審送達郵費 │一一四五元 │同右 │├─────────────┼────────────┼──────────┤│第二審裁判費 │0000000元 │同右 │├─────────────┼────────────┼──────────┤│第二審送達郵費 │一七五0元 │同右 │├─────────────┼────────────┼──────────┤│第三審裁判費 │0000000元 │丁○、戊○○、丙○○││ │ │、乙○○繳納。 │├─────────────┼────────────┼──────────┤│第三審送達郵費 │三四0元 │同右 │├─────────────┼────────────┼──────────┤│本件程序費用 │三七四元 │己○○繳納 ││ (送達郵費) │ │ │└─────────────┴────────────┴──────────┘附表二:(金額:元)┌─────────────────────────────────────┐│一、聲請人支出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已如理由欄第一點所述,因││ 此,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額,計為新台幣(下同)一千││ 二百九十七萬九千二百七十元。 ││ (計算方法:0000000元+1145元+0000000元+1750元+374元=00000000元) ││二、至相對人丁○、戊○○、乙○○、丙○○四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所支出之如附表││ 一所示之第三審上訴裁判費及郵費,由相對人丁○、戊○○、乙○○、丙○○四││ 人負擔,併予敘明。 │└─────────────────────────────────────┘

裁判日期:200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