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九六號
聲 請 人即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丙○○即 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消費貸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林秀娟~F0附表: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一萬四千零四十六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 三百四十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 一千四百元│ │├─────────────┼────────────┼──────────┤│本件程序費用 │ 六十八元│ ││ (送達郵費) │ │ │├─────────────┼────────────┼──────────┤│合 計 │ 一萬五千八百五十四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