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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號

原 告 斗六市民生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楊明勳

丁○○丙○○○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林秀娟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等
裁判日期:200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