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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7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六四號

原 告 伯彥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原告與被告雲林縣莿桐鄉公所間請求確認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貳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蔡春榮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存在
裁判日期:2003-01-21